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郧县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4-1号原告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平。被告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郧县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徐守炜审 判 员  罗 军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