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郧县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4-1号原告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平。被告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郧县波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徐守炜审 判 员 罗 军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