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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旭耀与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长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耀,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长海,赵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旭耀。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露。被执行人南长海。被执行人赵振民。本院(2011)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38号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长海、赵振民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款及相关财产45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安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