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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樊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樊志标,刘奇美,刘志平,黄龙,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51号-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8931-4。负责人:汪志,该行行长。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33号2楼,组织机构代奇美:57362957-8。法定代表人:樊志标。被告:樊志标,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刘奇美,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刘志平,男,汉族,1983年03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黄龙,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650147-0。法定代表人: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诉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樊志标、刘奇美、刘志平、黄龙、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樊志标、刘奇美、刘志平、黄龙、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3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樊志标、刘奇美、刘志平、黄龙、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人民陪审员  彭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