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黄国瑞、潘燕青、黄成业、黄何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黄国瑞,潘燕青,黄成业,黄何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万荣街国土资源局档案综合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5314314-5。负责人郑建辉,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青,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颖,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黄国瑞,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潘燕青,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成业,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何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黄国瑞、潘燕青、黄成业、黄何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国瑞、潘燕青、黄成业、黄何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