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2号原告:薛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薛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