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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夏志勇与徐根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勇,徐根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76号原告:夏志勇。委托代理人:曾永土。被告:徐根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勇与被告徐根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