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本勇与吕亚军、刘洪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本勇,吕亚军,刘洪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郑本勇。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亚军。被告刘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本勇诉被告吕亚军、刘洪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本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本勇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亚军、刘洪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本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本勇负担。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