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858号原告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荣,总经理。被告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春龙,镇长。本院在审理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