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光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6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位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单位南漳县神马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永涛审判员陈小锋审判员闫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姜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