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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涂秀华与胡明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秀华,胡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36号申请人涂秀华,被申请人胡明生。申请人涂秀华因离婚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明生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申请人涂秀华的担保人胡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小区2栋2单元12层3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涂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明生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涂秀华的担保人胡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小区2栋2单元12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120.7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