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与无锡市华安电磁屏蔽机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无锡市华安电磁屏蔽机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47号原告无锡市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村芙蓉二路。投资人朱建伟,无锡市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向明(受无锡市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华安电磁屏蔽机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塘政新路。法定代表人刘昆英,无锡市华安电磁屏蔽机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以下简称全生厂)诉被告无锡市华安电磁屏蔽机房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生厂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全生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生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全生厂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