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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曹君梅与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芝执字第14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君梅与被执行人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陈宝华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现被执行人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陈宝华向本院请求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陈宝华与申请执行人曹君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陈宝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