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光与被告胡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光,胡俊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于文光,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胡俊超,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光与被告胡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光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于文光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