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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文光与被告胡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光,胡俊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于文光,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胡俊超,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光与被告胡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光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于文光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