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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云茂与林秋芳、林仁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郭云茂,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林秋芳,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林仁碧,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茂与被告林秋芳、林仁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云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郭云茂负担。审判员李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俞丽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