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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连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远旭与被申请人周小基,周仲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远旭,周小基,周仲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付远旭,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小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仲权,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4年4月2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付远旭与被执行人周仲权、周小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方一次性支付壹拾贰万捌千元整给申请人,本案就此了结。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