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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展银行天津市滨海分行与天津弘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粮食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37号A座3层及402室。负责人杜建涛,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弘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56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粮食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56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滨海分行与天津弘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粮食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