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诉李长征物权保护及解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李长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镇商业合作总店,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组织机构代码:67424326。法定代表人:邱化方,该店总经理(退休返聘)。委托代理人:牛忠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征,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青町集。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省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诉被告李长征物权保护及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商业合作总店负担。审 判 长 刘 继 业审 判 员 李��明人民陪审员 朱 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 博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