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西林与封科、陈艳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西林,封科,陈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12-1号申请执行人叶西林,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封科,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陈艳霞,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邛崃执保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叶西林与担保人陈德斌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玉带香榭南X(栋)X层X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0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西林与担保人陈德斌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叶西林与担保人陈德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叶西林与担保人陈德斌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玉带香榭南X(栋)X层X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的查封(产权证号:权00***0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