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传巧与陈晨、方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巧,陈晨,方书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杨传巧,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晨,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方书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原告杨传巧诉被告陈晨、方书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瑞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巧委托代理人卢佩伟、被告方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晨、被告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巧诉称:2013年3月20日11时许,陈晨驾驶皖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8KM+815M处时,与王贺贺驾驶的苏E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致杨传巧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23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天)、营养费3180元(106天30元/天)、护理费1625.12元(16天101.57元/天)、误工费23036.68元(346天66.58元/天)、交通费160元、病历复印费20元,合计42734.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书平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误工费期限过长,我公司申请误工期限鉴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复印费等间接损失。被告陈晨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系农业户口;2、(2013)淮民一初字0083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3、门诊病历1份、医疗证明书3张,证明原告复查及需要休息的天数;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原告二次住院的天数及出院后需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5、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票据6张、复印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6、出租车发票3张,证明交通费支出情况。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1时55分许,陈晨驾驶皖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8KM+815M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到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王贺贺驾驶的苏E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乘车人杨传巧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贺贺、杨传巧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传巧入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诊断为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裂伤,出院医嘱:卧床休息3月,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待骨折愈合后可考虑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2013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淮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传巧医疗费43161.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4天)、营养费3720元(124天)、护理费12094.96元(124天)、误工费7761.16元(124天)、拐杖费100元,合计67857.15元。后原告伤情经复查,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共建休7个月(其中重复7天)。2014年11月5日,原告再次入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住院16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14232.45元。另查明,皖C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是方书平,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陈晨系方书平雇佣的驾驶员。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14232.45元、护理费1625.12元(16天101.57元/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96元、误工费20573.22元(66.58元/天309天)、病历复印费20元,合计37926.79元。关于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误工期限鉴定的问题,因被告太平洋财险蚌埠公司未出庭说明鉴定理由,且原告拒绝鉴定,结合原告2013年12月23日骨折仍未完全愈合及两次手术需间隔一年以上的实际,本院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医嘱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传巧各项损失共计37906.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方书平赔偿原告杨传巧复印费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杨传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确认接受赔偿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蚌埠涂山路支行户名杨传巧账号622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为434元,由被告方书平负担385元、原告杨传巧负担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瑞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当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