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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立梅与广州市佰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梅,广州市佰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519号申请执行人:朱立梅,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佰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XX号XX房、XX房。法定代表人:云健,总经理。申请人朱立梅诉被申请人广州市佰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5)338-1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佰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7523元。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佰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去到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调查,其已不在原址经营,被执行人亦去向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