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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香,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安玉香,女,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皇某某,男,1964年3月18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原告安玉香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逯志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