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民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笃范与吕笃会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笃范,吕笃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民监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笃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笃会。再审申请人吕笃范因与被申请人吕笃会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立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笃范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重审时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当事人享有一审程序中应当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二)本案应当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吕笃会诉讼请求系依法分割共有资产。本案涉及标的额为81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应当由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不受应诉管辖权和管辖异议期限的限制。故一审裁定以吕笃范在一审时未提出管辖异议驳回其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审查,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吕笃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规定,因吕笃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故应予驳回。综上,吕笃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笃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