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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俊锋与方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杨俊锋。被告:方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负责人:袁玉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锋诉被告方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锋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锋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俊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