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周灼帆与梁卫乾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灼帆,梁卫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65号原告周灼帆,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梁卫乾,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周灼帆诉被告梁卫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法由审判员梁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灼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卫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灼帆诉称,被告梁卫乾于2014年9月23日,以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梁卫乾拒不还清。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卫乾返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灼帆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2014年9月23日)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梁卫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梁卫乾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梁卫乾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核证,原告周灼帆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原告周灼帆的起诉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梁卫乾向原告周灼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写下欠条给原告周灼帆收执,内容如下“兹有梁卫乾先生因业(务)需要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正)。立此为据。”后因原告周灼帆追讨借款无果,遂引发本诉。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被告梁卫乾向原告周灼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其签名并捺印的借条为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明确,且无证据显示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周灼帆已交付了款项,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借款至今已近一年,故原告周灼凡请求被告梁卫乾返还借款1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卫乾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卫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100000元借款给原告周灼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梁卫乾负担。原告周灼帆已预交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静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