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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青与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李俊侠,李勇,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刘青,女,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杏园小区**楼*单元***室。被告李俊侠,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赵庄镇赵庄村*组。被告李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赵庄镇赵庄村*组。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职业学校牧医。法定代表人李甜甜,女,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青,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杏园小区。被告李俊侠,女,汉族,住澄城县赵庄镇赵庄村*组。被告李勇,男,汉族,住澄城县赵庄镇赵庄村*组。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职业学校牧医。原告刘青与诉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行了由审判员李淑侠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年月日,本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青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青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李勇向原告借款22万元。承诺半年内付清,因原告急需用钱,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还22万元及利息,赔偿原告北京到斯德哥尔摩作废的飞机票6983元,所欠利息2611元,赔偿损失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俊侠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李勇辩称,从原告借款属实,该款投资于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条据是今年5月份重新所写,承诺半年内清付,目前还款期限未到,原告无权起诉。。请求:。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答辩称:。本院认为,被告李勇从原告借款属实,被告承诺半年内清付,现承诺还款期限未到(结合案情阐述驳回起诉理由)。原告刘青对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的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刘青对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青对被告澄城县赵庄勇东养殖有限公司,李勇,李俊侠的起诉。诉讼费46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三日书记员 石 煜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