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商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某诉称:2007年12月我与被告经网络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月30日按照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13年5月在与我发生矛盾后离家至今未归,被告走后从未联系过家里,经我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现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被告经网络相识并相恋,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月30日按照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多处寻找无果。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迁安市大崔庄镇娄子山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网络相识,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已经两年多,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无下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名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共同财产的情况,待知晓被告下落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驳回原告商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