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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谢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908-1号原告裴某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华路新尧渠上巷71号。身份证号码:612723198312150038。被告谢某某,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261号。身份证号:612723195804060019。被告任某某,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261号。身份证号:612723196204180046。系被告谢某某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谢某某名下位于X市高新区新型产业园内商铺一套(合同登记号XXXXXXXX)、位于府谷县X镇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提供案外人白某名下所有的路虎牌越野车(车牌号:陕AXXX**)一辆、提供付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X镇X路X巷X号X局家属房(产权证号:XXXXX**)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谢某某名下的位于X市高新区新型产业园内商铺一套。(房屋合同登记号XX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登记在白某名下所有的路虎牌越野车(车牌号:陕XXXX**)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付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X镇X路X巷X号X局家属房(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裴某某、被告谢某某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自身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继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武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