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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568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刘世篷,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健,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