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乔赛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赛赛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922号罪犯乔赛赛,男,一九九〇年六月十七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赛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乔赛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乔赛赛伙同他人拐骗、接收安排被害人坐台,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罪犯乔赛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乔赛赛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赛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赛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