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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683号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凯凯,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丰华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郭金东,总经理。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后,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19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黄宝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