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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邓花妹、唐某等与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5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花妹,唐某,唐昕茹,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5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邓花妹,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原一)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庆华,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系邓花妹之子,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原二)原告唐昕茹,女,201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系邓花妹孙女,现住湖南省东安县。(原三)法定代理人唐某,系唐昕茹之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庆华,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5村民小组代表人秦金生,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花妹、唐某、唐昕茹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牌楼村第5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花妹、唐某、唐昕茹以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花妹、唐某、唐昕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花妹、唐某、唐昕茹负担。审 判 员  龚后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