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竹菊与曾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竹菊,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曾德凯,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竹菊与被告曾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竹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竹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竹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竹菊负担。审判员童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曹光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