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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荷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