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杨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