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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韦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璜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