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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文新、张快、刘金保、郭翠梅、许河亭、张巧云、许自强、王留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男,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许文新,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张快,女,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刘金保,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郭翠梅,女,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许河亭,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张巧云,女,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许自强,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留真,女,汉族,住商水县姚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文新、张快、刘金保、郭翠梅、许河亭、张巧云、许自强、王留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将借款本息已全部付清,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