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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45号申请执行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郭仓乡李官集。法定代表人:王占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济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4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