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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士权与望运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陈士权,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兴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运贵,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士权诉被告望运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士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兴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望运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居住的一栋土墙屋与原告房屋相邻,自1999年起被告的房屋一直闲置,被告也未对房屋进行维修、管理。2015年4月1日,因天下大雨,被告房屋的部分墙体因雨水渗透不能承重而发生垮塌,垮塌的墙体撞击原告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多处损坏和排水沟受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为原告修复所损坏的房屋,恢复该房屋原状;2、由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排水沟的防害。被告望运贵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士权与被告望运贵均属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中堡村村民。1992年5月,望运贵在中堡村3组建土木结构房屋二间,1998年望运贵建新房后搬到新房居住,旧房便处于闲置状态。1998年7月,陈士权因移民搬迁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所建房屋与望运贵旧房相邻。2015年4月1日,因天降大雨且望运贵旧房年久失修,其房受雨水渗透后不能承重而发生垮塌,垮塌的山尖墙体冲撞上陈士权的房屋,致陈士权房屋卫生间墙体受损、多处墙体出现裂缝及垮塌的墙体堵塞陈士权屋后排水沟。事发后,三斗坪镇中堡村委会干部、望运贵均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因原、被告分岐较大村委会调解未果。2015年4月24日,经宜昌市夷陵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一、损坏原因分析:因望运贵土墙屋垮塌的震动、冲撞及房屋建筑材料、建筑质量差等综合因素导致墙体出现裂缝、破损;二、鉴定结论:陈士权房屋为一般损坏房;三、处理意见:1、及时拆除望运贵残余土墙屋,消除安全隐患;2、及时疏通排水沟;3、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审理中,本院征询原告是否对房屋修复所需费用申请价格鉴定,陈士权放弃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三斗坪镇中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陈士权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望运贵房屋宅基地申请书、审批表、现场照片、鉴定报告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望运贵对其所有的房屋长期不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房屋年久失修而垮塌,垮塌的墙体将原告的房屋损坏,并阻塞了原告排水沟的畅通,侵犯了原告房屋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二)项、(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望运贵对损坏原告陈士权的房屋恢复原状。二、由被告望运贵对阻塞原告陈士权的房屋排水沟排除妨碍。三、上述一、二项由被告望运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原告陈士权自行恢复原状和排除妨碍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望运贵负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望运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