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