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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农信社诉孙发良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083号原告四川省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垭分社主任。被告孙发良。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