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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会政与袁天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7号原告:赵会政,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袁天申,男,汉族。原告赵会政诉被告袁天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会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会政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会政负担。审判员  刘景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光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