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会政与袁天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7号原告:赵会政,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袁天申,男,汉族。原告赵会政诉被告袁天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会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会政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会政负担。审判员 刘景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光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