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易某甲、易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李某。被告易某甲。被告易某乙。被告易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