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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易某甲、易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李某。被告易某甲。被告易某乙。被告易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