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茂山与王水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158号原告李茂山,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雄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泉,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李茂山与被告王水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茂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李茂山承担。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