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田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田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谭超(特别授权),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和被上诉人田某的委托代理人谭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李某甲与田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2009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李雨墨。后李某甲、田某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5月24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责任:我俩婚后共生育了2个小孩,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儿子李雨墨,2009年10月19日出生。离婚后女儿李某乙跟男方李某甲生活,由李某甲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直到独立生活为止。儿子李雨墨跟女方田某生活,由女方田某抚养。男方李某甲每月支付给李雨墨2000元抚养费,直到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李雨墨读大学的全部学费由男方承担。二、我俩无共同财产、房产。三、我俩无共同债权债务。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意愿和所签署的协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李某甲、田某之后按离婚协议约定各自抚养小孩。之后因李某甲对儿子李雨墨是否系自己亲生有所怀疑,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做了DNA亲子鉴定,该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甲不是李雨墨的亲生父亲。李某甲认为田某对婚姻不忠,与婚外男子发生性关系后隐瞒生下与李某甲无任何血缘关系的非亲生儿子,给李某甲精神上和生活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打击和伤害,田某应当为其过错给李某甲所带来的损害予以赔偿,并要求田某返还抚养小孩李雨墨的抚养费,支付DNA亲子鉴定费用。原审认为:2013年10月30日柳州市妇幼保健院(2013)鉴字第3162号DNA鉴定意见书确认李某甲不是小孩李雨墨的亲生父亲,田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其他证据,也没有就该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为此,原审法院确认李雨墨不是李某甲与田某共同生育的小孩。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李某甲非小孩李雨墨的亲生父亲,李某甲、田某离婚后,李某甲对小孩李雨墨没有抚养的义务,对李某甲在离婚后到作出亲子鉴定期间共17个月按离婚协议支付的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作为小孩李雨墨亲生母亲的田某应当予以返还。对李某甲主张要求田某返还小孩李雨墨从出生到离婚前期间的抚养费及上幼儿园的相关费用,因李某甲、田某当时系夫妻关系,且共同抚养有两个小孩,李某甲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婚内期间小孩的一切开支均由其一人支付,为此,原审法院对这一诉求不予支持。李某甲主张DNA鉴定费用由田某支付,因亲子鉴定系李某甲个人行使举证权利所花费用,该费用应由李某甲自行承担,为此,原审法院对这一诉求不予支持。田某在婚内期间生下了与李某甲无任何血缘关系的小孩李雨墨,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李某甲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原审法院综合相关因素,确定田某给予赔偿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较为适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田某返还李某甲抚养小孩李雨墨的抚养费34000元;二、田某赔偿李某甲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驳回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田某负担2000元,李某甲负担1342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雨墨的抚养费是李某甲受欺骗情况下支付。法律只规定对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李雨墨并非李某甲的婚生子,李某甲当然无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甲虽无法证明婚内期间一切开支均由其支付,但是所有的支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去为非婚生子承担费用。田某应返还李某甲所支付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且田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晓非婚生子这一事实而自愿抚养。李某甲在原审提供两份银行汇款凭证,转账金额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这是因李雨墨身体不适而需治疗增加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该事实明显与实际不符;二、原审所判精神抚慰金过低,且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另产生的鉴定费用系田某造成,因此鉴定费用应由田某承担。三、原审法院没有将《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之类的法律文书送达给李某甲,剥夺了李某甲应有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依法改判田某支付李某甲抚养李雨墨的抚养费共计75804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DNA亲子鉴定费共计228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田某承担。田某口头辩称:李雨墨虽非李某甲亲生子,给李某甲造成了伤害,但田某无固定收入,且李雨墨为非亲生子并不是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过错事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曾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司法实务中没有明确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权利。李某甲无相关证据证明抚养小孩的一切开支系其一人支付,且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计算,实践中也不能仅凭金钱的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更应该考虑感情、时间的投入因素。另从保护未成年儿童的权益出发,在子女婚生地位和亲子身份未被确证推翻之前,生母之夫应承担起抚养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田某返还抚养费的起算点从离婚后至作出亲子鉴定止并无不当,同理幼儿园的相关费用,李某甲也无相关证据证实系其一人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另亲子鉴定费系李某甲为举证而花费,其应自行承担。但是综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田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子,侵犯了李某甲的人格权,本院可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作为给李某甲的补偿,故确定田某赔偿李某甲精神抚慰金20000元更为适宜。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欠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田某赔偿李某甲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共计5244元,由李某甲负担2027元,田某负担32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