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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永红、李明武与王永学等11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武,王永红,刘明月,刘正先,张春梅,梁昌秀,王永学,罗桂强,罗玉明,罗秀英,邓世琴,陈安伟,霍学银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740号原告李明武,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王永红,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月,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刘正先,女,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春梅,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梁昌秀,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王永学,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罗桂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罗玉明,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綦江县)。被告罗秀英,女,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邓世琴,女,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陈安伟,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霍学银,女,194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十一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登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红、李明武诉被告王永学、陈安伟、邓世琴、罗桂强、罗秀英、罗玉明、张春梅、霍学银、刘正先、梁昌秀、刘明月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红、李明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永红,李明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