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路与龙洲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冯兆文,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君王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君王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收录了《一大片天空》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对《一大片天空》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两项专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和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歌系统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取证消费费用、取证人员的机票、住宿、餐饮有通讯费用等)3000元;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君王酒店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公证取证的场所并非被告经营,而是在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有限公司场所内完成,原告提供的消费发票是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有限公司冒用被告的名义出具。此外,原告起诉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部分费用重复计算,故不予认可。诉讼中,被告君王酒店对于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供的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共计27张光碟)及该专辑封面、封底、歌曲目录、(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号公证书、(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附光盘一张)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费用,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1000元)、取证消费发票及结帐单各一张(共730元)、取证人员机票票据十一张(含保险费,共计5049元)、住宿费票据一张(416元)、餐饮费票据三张(共562元)、其他交通费票据十二张(共115元)、通讯费票据十二张(共480元)、加油费票据一张(100元)。其中,原告主张前述公证费、取证消费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是原告起诉本案被告40件案件所发生的费用,其余费用则是2015年3月在佛山四个场所(含被告处)取证的总支出。被告君王酒店除对公证费发票无异议外,对其他票据及费用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机票无法与取证人员的身份印证,餐饮费及其他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经质辩,因被告对公证费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与原告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执业机构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取证消费发票及结帐单有被告方签章,且与原告提供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取证人员机票票据、住宿费票据、餐饮费票据、其他交通费票据、通讯费票据及加油费票据,亦与(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员、公证人员及公证时间、地点等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君王酒店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企业机读档案资料、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变更登记了经营范围,不再经营卡拉OK业务,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并非被告实施,而是佛山市顺德区金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营业执照及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取证时被告尚在经营卡拉OK业务,且本案消费发票是由被告出具,故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经质辩,因原告取证地址与被告登记地址一致,且消费发票出具单位为被告,而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取证时“君王夜总会”由他人经营的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案经开庭,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事实如下:中国音集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相关业务活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其中第一辑和第三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多件MTV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底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专辑内页载明《翅膀》《我走以后》《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我》《倾城》《且听风吟》《一大片天空》《寻找李慧珍》《哪一站》《DreamParty》《天下无贼》《求爱歌》《一个人的战役》《在梵高的星空下》《DearJane》《G大调的悲伤》《LingLingLing》《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画心》《HASIT》《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丹书铁契》《爱死了昨天》《光芒》《候鸟》《梦之浮桥》《绝不放手》《两个下雪的夜》《奇幻之旅》《你》《朋友难当》《那不会是爱吧》《一个人唱情歌》《瘾》《某某》《想念》《想你,零点零一分》《想哭》《山楂花》等曲目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合同甲方)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3月23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梁维斌前往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5年3月26日,公证员刘姗姗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宇辰和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梁维斌、林华杰等去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名称标识为“君王夜总会”的场所二层“V206”房间(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现场监督梁维斌、林华杰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梁维斌在包房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了《包容》等124首歌曲(歌单详见附件一)。林华杰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现场取得加盖有“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号码为05159236)、“君王夜总会结帐单”一张(号码为0325-010)及印有“君王夜总会”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公证书附件。上述“君王夜总会结账单”及发票显示的消费金额为730元。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发票,记载原告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庭审中,经比对,被告确认(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419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显示的“君王夜总会”中播放的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翅膀》《我走以后》《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我》《倾城》《且听风吟》《一大片天空》《寻找李慧珍》《哪一站》《DreamParty》《天下无贼》《求爱歌》《一个人的战役》《在梵高的星空下》《DearJane》《G大调的悲伤》《LingLingLing》《NANA主义》《菠萝菠萝蜜》《画心》《HASIT》《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丹书铁契》《爱死了昨天》《光芒》《候鸟》《梦之浮桥》《绝不放手》《两个下雪的夜》《奇幻之旅》《你》《朋友难当》《那不会是爱吧》《一个人唱情歌》《瘾》《某某》《想念》《想你,零点零一分》《想哭》《山楂花》(以下简称为被控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DVD(以下简称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曲目的声音、影像一致。另查,原告提供的取证人员因到佛山地区包括被告处的四个场所取证支出的费用(以机票票据、住宿费票据、餐饮费票据、其他交通费票据、通讯费票据及加油费票据为据)共计6722元,即平均每个场所分摊1680.5元。原告对于其在“君王夜总会”点播并摄像的一百二十四首曲目,就其中的40首歌曲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共立案40件)。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大型餐馆、旅业等。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首先,原告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MTV音乐电视作品。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显示该专辑著作权人是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为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最后,本案原告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该合同还约定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权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超期后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存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因此中国音集协权利来源合法,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被告君王酒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原告就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取证的地址与被告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且因此取得的消费发票、结帐单的出具单位为被告,而被告提供的原告取证时“君王夜总会”由他人经营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等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提供的上述消费发票等证据,故应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由被告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君王酒店未经原告中国音集协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复制于其经营的KTV点歌系统中,并通过点歌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放映服务。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因此,原告中国音集协主张被告君王酒店侵犯上述两项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被告君王酒店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被控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受到的具体损失及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考虑本案调查取证的公证费1000元,原告因本案取证和在其他三个场所取证而分摊的其他取证费用1680.5元,以及原告就40首曲目分别起诉立案、聘请律师即将支出的律师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对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2号的“君王夜总会”KTV点歌系统的曲库中删除MTV音乐电视作品《一大片天空》;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王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福增审 判 员 李洁锋人民陪审员 赵昌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俞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