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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惠琴、陆卫兵等与上海丰收工贸实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惠琴。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卫兵。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素琴。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慧卿,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丰收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平。委托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8月17日对上诉人陆惠琴、陆卫兵、陆素琴与被上诉人上海丰收工贸实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73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和解协议第四项的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四、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第二、三项中所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返还前的使用权、收益权,均属上诉人陆惠琴、陆卫兵、陆素琴享有。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