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刘崇斌,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委托代理人赵克新。委托代理人韩丽萍,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担负。审���员边凤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