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余静、聂建林与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聂建林,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余静,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聂建林,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祖建波,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8895-8。法定代表人彭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驰,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静、聂建林诉被告重庆晶山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静、聂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静、聂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静、聂建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余静、聂建林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