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章保与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章保,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安章保,农民。被告李建伟,农民。原告安章保诉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章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李建伟从我处购买鸡棚一处,约定价格为14000元,被告付给我1500元做定金,余之12500元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伟辩称:对所诉欠款12500元无异议,只因买卖亏损,暂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李建伟从原告安章保处购买鸡棚一处,约定价格为14000元,当时支付给原告1500元做定金,并写下125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所写欠条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建伟购买安章保鸡棚,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李建伟欠原告安章保款1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建伟理应偿还欠款及利息。因欠款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立案之日(2015年8月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为宜,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建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伟偿还原告安章保借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李建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李文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雅慧 关注公众号“”